为规范安全应急装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研发中心)开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研发中心开放基金主要来自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科研项目费和其它来源经费,开放基金用以资助经研发中心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课题,专款专用。
一、开放课题的申请对象
1、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的国内外应急装备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科研人员;
2、根据工作需要,应研发中心邀请来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
3、自带课题(经费)来研发中心工作的科研人员。
1、研发中心实验室每年十月份安排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按申请书格式认真填写和申报。
3、开放课题申请结束后,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研发中心召开学术委员会,对通过开放课题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遇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4、每年底以前由研发中心实验室发出通知,获准资助的课题负责人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办理有关立项手续。
1、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如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水电费、差旅费、消耗品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费等。
2、与获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学术活动费,调研费,资料论文的打印复印费等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3、客座人员来室的交通、住宿及生活补贴等费用。
4、研发中心公共性开支、大型设备的维护运转费、业务管理费占基金总额5%。
5、机动费占基金总额10%。
6、研发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补贴、科研津贴等,占基金总额5%。
7、项目工作人员奖励津贴。
(1)课题完成期限一般为1-3年(具体期限按获准资助课题的批准书规定为准),必须持续较长时间的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资助项目基金一次核定,分期下拨。
(2)每个获准项目,经费的使用权由项目负责人掌握,限额使用。
(3)项目经费按100%拨给获得资助的单位。
(4)本年度批准的项目基金结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项目结束后所余经费、原材料、仪器器材等一律交研发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实验室将根据结余情况给项目组成员适当奖励。
(5)如检查发现研究项目中断或无法进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研发中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项目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报学术委员会。
(6)对于违反开放基金管理条例的经费开支,研发中心有权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凡由本研发中心资助的开放基金课题,每年度必须按年度计划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按课题性质不同,同时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实验工作阶段小结。
(2)课题结束后,必须向研发中心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或报告,课题工作过程中的原始资料、档案及目录。
(3)在研发中心检查课题进展情况时,发现未完成计划或原课题有问题时,研发中心有权暂时中止或取消基金资助。
(4)研发中心每年评选出一项特别优秀的研究成果,并纳入下一次资助计划,优先获得滚动资助。
(5)鼓励外单位与研发中心实验室有关研究人员联合申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研究成果共享。
(6)获研发中心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应注明“安全应急装备工程技术中心基金资助”。